打麻将猝死,家属起诉牌友索赔28万,法院

人的生活不仅需要物质,还需要精神娱乐。精神娱乐是多种多样的,逛街、钓鱼、唱歌、打麻将、上网、聚餐、喝酒、看电影等等,个人爱好不同,选择的娱乐方式也就不一样。

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听到酒局过后、某人饮酒过量致死或因喝酒而猝死,其余酒友要承担侵权责任对其家属进行赔偿的例子。每每看到这样的例子都有网友感慨不能愉快约局了,难道所有人在一起组局娱乐,只要有人猝死了,其他人就得赔偿吗?

其实答案不是那么绝对的。在文体娱乐活动中,某人因参加活动导致健康损害或死亡,同时参加活动的其他人是否构成侵权从而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不能跳过的一个环节就是看他们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又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男子曹某,和三名牌友在酒店一起打麻将。打得兴起,竟然不知不觉打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清早7点左右4人才散了。其他三人都没什么事,唯独曹某因为身体状况本来不大好,熬夜打麻将又很伤身,牌局散了约3小时后曹某忽然觉得浑身无力还出现了意识障碍。

医院后,曹某经抢救无效仍是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下午。经医生诊断曹某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呼吸衰竭,当时和曹某一起打麻将的3名牌友听说他打完牌猝死,便一起凑了2万余元作为给曹某家属的慰问。

但曹某家属认为这些太少,打麻将本是一种带刺激性的赌博,3人和曹某打通宵,致使曹某身体出现问题猝死,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于是曹家人将3名牌友诉至当地法院,要求3人共同承担30%责任,赔偿曹家28万余元,但是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曹家的诉讼请求。

为何呢?是单纯因为打麻将危险性不如喝酒高吗?按照日常经验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如此,但法律是严谨的,在类似这样的案例中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不是出现了损害结果,就必然构成侵权的,具体民事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得仔细衡量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的行为,若有,这种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出现的原因,假设确认其不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出现,那承担责任确实没跑了。

然而此案中,曹某基于自愿参加打麻将的休闲娱乐活动,活动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应有了解;3名牌友与曹某一起打麻将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主观没有过错,通宵打麻将伤身并非3人对曹某的直接伤害(要是3人在牌桌上把曹某揍了一顿那就另说了)。

已有证据未显示其余3人曾强迫曹某打通宵,或者曹某打麻将过程中身体有不适。3人作为普通群众无法预知到曹某打麻将后次日会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并无过错不法行为,既然如此,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曹某死亡是因自身的健康状况,3名牌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需赔偿。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像打麻将这种日常休闲娱乐,通常认为是不具有明显风险的;但是像打羽毛球或者打篮球之类就的确存在一定潜在的风险,球场上,可能会出现摔伤、扭伤、被球击中之类意外状况。

再说喝酒,也不是某人喝酒猝死了,其他酒友就肯定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一般酒友被判定需赔偿,或有劝酒行为(尤其是对方已表示拒绝,或者已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还用各种理由劝酒),或在其醉后短期自我控制和辨认能力减弱时,没有尽到照顾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比如没通知家属,没将其安全送回家等等;再或者是其喝醉后要进行危险行为比如开车未劝阻)。

喝酒(尤其喝醉)危险性当然是比打麻将高。但把责任缘由全扒拉到活动本身,并不符合法理。

若是一方明知另一方身体不好,拒绝熬夜打麻将,依然强行劝其熬夜打,另一方打个通宵后疾病发作,致猝死,那劝其通宵打麻将的一方也是可能构成侵权,关键之处还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结语: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我们自己要注意身体少去做那些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事,更要注意别人的身体,若是因为太喜欢找事情、喜欢强迫别人做这做那,导致对方身体出现了状况,到时候你觉得自己事先没想那么多,很无辜,但法律可不一定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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