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纪违法,广西这些领导干部栽了

近日

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通报

两位领导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蓝瑞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纪委监委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蓝瑞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蓝瑞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蓝瑞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亦官亦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贪欲膨胀,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不知敬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河池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河池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蓝瑞轩开除党籍处分;由河池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蓝瑞轩简历

蓝瑞轩,男,瑶族,年3月生,广西大化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年6月参加工作,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06—.05 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弄呈中心小学教师;

.05—.12 都安瑶族自治县档案局科员;

.12—.10 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秘书;

.10—.07 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07—.08 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党委书记;

.08—.09 河池地委督查室副主任;

.09—.08 天峨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08—.01 天峨县委副书记;

.01—.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03—.05 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

.05—.06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副书记;

.06—.08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08—.09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09—.12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12—.03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

.03—.04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04—.05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陈瑞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梧州市纪委监委对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陈瑞文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瑞文丧失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擅权妄为,在高压态势下顶风违纪违法,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污染分管领域的政治生态。其在原任职地方或单位分管卫生、教育等工作,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多名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教师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社会公德,生活腐化堕落;甘于被“围猎”,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在教育领域肆意敛财,在教学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资金拨付、验收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瑞文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梧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梧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陈瑞文开除党籍处分;由梧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瑞文主要简历

陈瑞文,男,汉族,年12月出生,广西藤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年7月参加工作,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01—.11 广西藤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11—.04 广西梧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其间:.06挂任岑溪市委常委、副市长,挂任期1年);

.04—.10 广西梧州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4 广西梧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04—.05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常委、梧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05—.08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

.08—.09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09—.03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03—.03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常委、副区长;

.03—.05 广西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5月27日上午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广西藤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覃仕平受贿罪一案

并当庭宣判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覃仕平利用担任藤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黄某某、王某等7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九百万元(其中十万元未遂)、港币五万元。

玉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覃仕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覃仕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全部退赃及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情节,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覃仕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覃仕平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九百万元,港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覃仕平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丨广西纪检监察网、玉林中院

值班编辑丨黄韵伊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值班主编丨谭双梅

值班编委丨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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