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能赔才怪咧!
韦焕(化名)在工作期间与同事打架、大闹车间,严重影响生产秩序,被公司解聘。韦焕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索要经济赔偿及克扣的工资。
他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日前给出了答案。
大闹车间被解雇
年10月,韦焕到位于藤县的一家陶瓷公司应聘,并与陶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韦焕入职后从事抛光工作。合同还约定,若韦焕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如有贪污受贿、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年3月,韦焕转到执砖岗位工作。同年5月,韦焕在生产车间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打架,陶瓷公司对其罚款元,罚金从5月的工资中扣除。8月2日,韦焕不服从主管的安排,称主管不懂安排上班时间,他要为主管安排员工上班时间。韦焕按照自己安排的上班时间上班,在不是自己上班的时间占用工作岗位,经劝说拒不离开生产车间,影响其他员工上班和生产车间的正常生产秩序。主管报警,保安协同民警将韦焕拖离生产车间。当天,陶瓷公司提出与韦焕解除劳动关系,并收回他的厂牌和员工手册。
韦焕在职期间,陶瓷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但为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从韦焕每月的工资中扣除10元作为保险费。
起诉公司索赔偿
年10月19日,韦焕以陶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双倍失业保险金,并退回被扣工资及保险费。仲裁委作出裁决: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克扣工资元。
韦焕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陶瓷公司向其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元、退还克扣工资元以及保险金元。
“我在正常上班,陶瓷公司的保安协同派出所的民警无故将我拖出厂门口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陶瓷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赔偿并退还克扣的工资以及保险金。”庭审时韦焕说。
陶瓷公司辩称,韦焕在工作时多次与员工打架、威胁恐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坚持按自己安排的时间上班,导致其他员工无法正常上班,经劝说后仍不离开,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韦焕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韦焕与其他员工打架,属于违反厂纪行为,主管对其罚款元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
陶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该手册第6章第26条规定:“聚众赌博、造谣生事、暴力威胁恐吓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者立即开除并追究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合法
经审理,藤县法院认为,韦焕不服从陶瓷公司的管理,自己代为陶瓷公司的主管安排员工上班时间,在自己非上班时间占用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经车间主管劝说拒不离开生产车间,被保安协同民警拖离生产车间。韦焕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陶瓷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陶瓷公司正常生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陶瓷公司与韦焕解除劳动关系,予以支持。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韦焕违反陶瓷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的,而不是陶瓷公司违法与韦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韦焕要求陶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陶瓷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罚款元,法院指出,陶瓷公司以韦焕打架为由对韦焕罚款元,并在5月的工资中扣减,陶瓷公司的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实属扣减韦焕应得工资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韦焕要求陶瓷公司退还年5月克扣工资(罚款)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陶瓷公司是否应当向韦焕退还保险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雇主责任保险是用人单位缴纳的。陶瓷公司在没有与韦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韦焕的每月工资中扣减10元,应当返还给韦焕。因此,韦焕请求陶瓷公司退还保险费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今年1月28日,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陶瓷公司一次性向韦焕支付克扣工资元,驳回韦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韦焕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内容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藤县人民法院
编辑:藤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