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广西梧州藤县和平镇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据当地人士称,事发当天室外气温较高,一名4岁左右的幼儿园孩子,被校车司机和跟车老师遗忘在校车内,等司机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
目前,和平镇政府已经证实死亡,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发生事故的幼儿园是一家乡镇幼儿园,从网传视频中看到,出事的校车是一辆家用面包车。
近年来,幼儿园校车闷死孩子事件频频发生,新京报更曾以《夺命校车》为标题,专题报道过校车遗忘孩子致死系列事件。面对频发的事故,我们应痛定思痛,理清该由谁来为事故负责,又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1、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孩子是在幼儿园校车内被闷死的,所以,涉事责任主体至少应该包括幼儿园、校车司机、跟车老师。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故中,幼儿园的司机及老师在下车时,应对车内是否还有孩子进行检查,确认孩子全部下车后方能停车离开。而涉事校车司机和老师并未履行该职责,这是导致幼儿被闷死的直接原因,校车司机和跟车老师系幼儿园工作人员,故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该事故中,校车司机和跟着老师在停车下车时,未对车内情况进行检查,应当能够预见自己不检查可能导致幼儿被遗忘在车内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面包车是否可以做校车?
面包车不可以作为校车使用。国务院年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该起事故中的校车,是普通的家用面包车,既没有校车标志,也不符合相关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扣留车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事故的幼儿园资质不知是否健全,若幼儿园资质都不健全,恐怕应该承担责任的不光是幼儿园本身了,相关职能部门也难辞其咎。
要杜绝此类事故发生,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是关键,只有通过强化常态化监管,将监管工作做在平时、做在日常、做在随时,幼儿园才能够迫于监管的力量时刻自我警醒,真正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降低悲剧发生的概率。
注:文中图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