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能听闻一些网络诈骗案。现在像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的情节也屡见不鲜,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又应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知识来应对这类情况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选择报警求助,或者不予理会。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安徽的张女士,从年9月23日起,通过朋友的介绍在手机上下载了一系列软件,通过软件开始慢慢培养起了一种赌博心理,不断的往这款类似于赌博的软件中砸钱。原本张女士想着这些游戏类的赌博,有输就有赢,只要自己能够正常操作,另外在一些有经验的朋友帮忙带着玩的情况下,输掉的本一定都能够再次赢回来,说不定还能够靠着这类软件多挣一些钱。但是没想到从最开始9月份砸进去的块钱,到10月初砸进去的30万块,全部都打了水漂。越想越心急的张女士慢慢意识到,自己是否下载了一个类似于网络诈骗的软件呢?但是这款软件明明是自己的好朋友推荐给自己的,怎么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像吸血虫一样,吞噬掉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存款的呢?最终,张女士哭着向当地机关报了警,在警方的介入下,张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是真的掉入了网络诈骗的陷阱中,而她,就是因为太相信所谓的朋友了。而像张女士这样被卷入网络诈骗陷阱中的人,其实在国内各地都不在少数。最后在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拘留了两名诈骗人员,主犯名叫刘红与谢龙龙。他们因为网络电信诈骗被多人联名举报,经过证据核实,刘红和谢龙龙的犯罪金额高达,元,这是一笔堪称巨额的诈骗款项。被诈骗的对象,是有全国各地不同地区的人民,其中包括刘某,步某,郑某,闫某,康某,李某,张某等等。小到几千块钱,高到十几万、几十万。从年9月1日至年12月16日,谢健龙和刘翠红两人的个人账户就分别入账达到千万元。那么刘红和谢龙龙又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会一同实行电信诈骗?其实两人并不是夫妻关系。只是生活中的合作伙伴,也算是志同道合的意向。两人明确分工,第1层次为该组织的主犯,也就是两人。然后第2阶层就是一些专门帮助自己洗黑钱的涉案人员,这些人员来自各地。比如说山东的赖先生,广西的刘先生,福建的郑先生等等。这些涉案人员会为谢龙龙与刘红两人提供自己名义下的银行账户,帮助被骗者存钱。第2天他们会将这些存款提款成现金,然后再存入谢龙龙与刘红个人账户下,而这些涉案人员也仅仅只是抽取报酬金额的1%,虽然看起来好像比例不是很大,但实际上,利润却不少。比如说从年9月1日到12月16日期间,帮忙给谢龙龙以及刘红转账的涉案人员左女士,在这一期间账户上就打到了2,,元,抽取1%的分红,就相当于3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从9月1日到12月16日,不过才三个半月的时间就已经拿到了将近30万元的报酬,已经算是非常高的利润了。除了左女士之外,在年9月1日到12月16日期间,帮忙转账的陈先生个人账户内,也被打入4,,20元,拿到的分红将近44万人民币。刘红的丈夫陈明明的账户数额高达元,从这些数据当中就可以看出,被害人涉及范围之广。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作出民事判决:谢龙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红也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认错态度良好,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那些被诈骗的受害人员,将获得由谢龙龙和刘红赔偿的诈骗款项16,,元。但谢龙龙认为自己并没有伙同刘红诈骗金额高达16,,元,这一诈骗数额错误,应当减轻处罚。但是经过证据核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依然维持了原判。那么依照谢龙龙的说法,自己并没有诈骗那么高的数额,又该怎么判呢?在该案例当中,我们也应该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第1项就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