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这两人非法制枪持枪,终受法律制裁

非法制枪、持枪,后果很严重!

枪支、弹药作为一种杀伤力极强的武器,若保管不善将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法律仅允许特殊职务的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持有枪支、弹药,其他主体持有枪支、弹药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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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节目中对于枪支、弹药的神奇渲染给枪支、弹药增加了神秘色彩,引发了人们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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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梁某均非法制造枪

年7月,梁某均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不锈钢枪管、连接套筒和枪托。根据网上的教程,将射钉枪进行改装。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且可以击发,认定为枪支。

龙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为动力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对梁某均提起公诉。

最终,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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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别让枪支、弹药成家传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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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梁某明非法持有枪支

年11月,梧州市公安局广平派出所民警在对梁某明的住宅依法进行搜查时,在该住宅内发现火药枪疑似物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该火药枪疑似物为枪支。

龙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对梁某明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根据梁某明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对梁某明免予刑事处罚。

龙圩区检察院始终把打击涉枪涉爆犯罪作为刑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对涉枪涉爆案件的高压态势,年以来,共受理审查起诉涉枪涉爆类案件8件11人,提起公诉7件10人,全部取得有罪判决。为震慑涉枪涉爆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涉枪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是刑法中的刑期起点较高的罪名,刑法对涉枪犯罪从枪支的制造到运输、贩卖再到持有,均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在任何一个环节接触枪支均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网络购物需依法依规,帮助别人也应执法守法,保护农作物更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至于利用枪支牟利,不仅危害了别人、危害了社会,更害了自己。

请远离枪,以免走入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藤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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