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来在当地声名鹊起的骨干企业、标杆企业,梁定宏经营的(以下简称“京桂公司”)曾是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能获得这样称号的科技企业在广西全自治区只有55家。然而,梁定宏作为京桂公司的法人、一位实干型企业家,却在7年前遭遇横祸,被另一位商人黎深起诉后判刑15年。
事情要从12年前说起,年10月15日,梁定宏与梁训梧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梁定宏将广西藤县富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名下藤州大桥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训梧。合同签订当天,梁定宏与梁训梧现场踏界址并将转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了梁训梧,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办理土地变性手续及土地过户登记手续。
签订合同后,梁训梧自有资金不足,与黎深签订了一份共同购买该地块的协议书,此后,梁训梧拿着梁定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以他人及藤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黎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万元给梁定宏作为土地转让款,之后以黎深、梁训梧的名义陆续向梁定宏支付了共万元的土地转让款。
年,黎深向藤县人民法院起诉梁定宏,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将该转让的土地过户给黎深。梁定宏委托律师出庭,并提出答辩意见为:因梁训梧(系本案的第三人)是受让方之一,梁训梧坚持要先办理土地变性手续后再过户,且梁训梧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黎深一个人名下,致使梁定宏无法将土地过户到黎深名下。
年11月2日,藤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对梁定宏进行立案,并于年5月对梁定宏采取强制措施,藤县法院和梧州中院更是以梁定宏签约时没有取得土地处分权而判决梁定宏犯诈骗罪,并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
年6月,黎深又以解除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梁定宏有代理权故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
通过对梧州商人梁定宏的行为分别涉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梳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贾霆(著有《法庭较量》等七十余万字作品)认为,两案的裁判存在两个明显的矛盾:一是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民事判决可否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刑事判决退赔后,被害人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先说第一个矛盾。刑民交叉案件历来争议较多,但概括起来看有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操作顺序的把握,两者孰先孰后,能否并行不悖;二是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问题,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对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处理的效力。主流观点认为:采取“先刑后民”是一个大原则。虽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性天然存在,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两者很难达成完全一致,但应当强调在原则性问题上的协调统一,不能彼此之间南辕北撤、相互否定。涉案中不能刑事已认定犯罪了,民事仍然认可合同有效。例如年“两高一部”《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以及年“两高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等文件,均采取了“先刑后民”的立场。
此外,依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显然该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却出现了刑事判决认定梁定宏与梁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而民事判决却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前后两次认定明显相互矛盾。
再说第二个矛盾。虽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但一旦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来,都应当充分尊重判决结果,不能轻易地以刑事否定民事或者以民事否定刑事,在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当再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应当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就该损失主张,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确认、保障,再行起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本案中,藤县法院和梧州中院已经判决“责令被告人梁定宏退赔被害人黎某人民币万元”,那么按照法律程序,作为被害人的黎某应该通过执行程序,追回其经济损失,而不应当再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富华公司退还其土地转让款;法院更不应当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梧州中院不顾刑事判决即判的事实,判决富华公司退还黎某万元,该做法导致黎深可能会得到两份赔偿,这显然不符合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桂04民初号民事判决的公正性有待商榷,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朱宸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