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黑老大获刑25年宜州三合帮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的批示精神,根据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冲刺会的工作部署,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从年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会战。会议结束后,全区各地各政法系统迅速行动起来,认真按照上级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高站位、高标准、高质效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除恶不停步,守护安宁亮利剑!

目录

1、最高获刑25年

宜州“三合帮”潘汉科、韦龙卫等4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3、敲诈勒索、强奸、非法拘禁……陈永忠等1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4、河池市扫黑除恶大案纪实系列——罗燕波涉黑犯罪组织覆灭记

5、防城港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某等21人涉黑组织提起公诉

6、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关于公开征集苏振福等人涉黑恶团伙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7、刘某元等3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01

最高获刑25年

宜州“三合帮”潘汉科、韦龙卫等4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年11月30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在环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潘汉科、韦龙卫等4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01

纠结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年6月,被告人韦龙卫纠集前“三合帮”人员,后被告人毛献杰、廖显和等人逐步加入该组织。年底或年初,在宜州境内有较广人脉、关系网和一定经济实力的被告人潘汉科加入韦龙卫带领的“三合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直接领导韦龙卫。

年7月,潘汉科带多名宜州拉浪籍人员并令韦龙卫带多名“三合帮”成员手持砍刀、钢管并戴白手套到彭氏兄弟的龙头加油站,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事纠纷,实施寻衅滋事来追讨油款,在当地树立非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公诉人在庭上

02

非法牟利,供给犯罪组织发展

为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力,韦龙卫收拢和招揽劣迹斑斑的“两劳”人员加入,历经八年的发展,已查实的组织成员多达27人,内部层级分明、联系紧密。

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开设赌场发提成、工资豢养组织成员,通过开包厢娱乐、吸毒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通过摆平纠纷、帮助交纳罚款并斡旋使成员中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减轻处罚、提供狱中生活费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开设赌场,抽水渔利总计万余元,韦龙卫与韦建伟合股非法开设赌场,该赌场被查获赌博机达台。

▲辩护人在庭上

03

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自年下半年至案发时,该组织先后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几十起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查明有30起,其中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各6起、非法拘禁5起、敲诈勒索3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违法活动各2起,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各1起。组织成员单独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各1起。该犯罪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致3人轻伤、5人轻微伤,财物损毁价值3万余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余万元。

法院认为

该犯罪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形成了强势地位,树立了非法权威,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扩大了在宜州辖区内的非法影响力。并利用组织恶名或强势地位,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执法队”,随意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宜州辖区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南丹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被告人潘汉科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韦龙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魏年波、潘国献、毛献杰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八年、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年、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罗华贵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莫儒涛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部分被告人被并处五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02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年11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邓启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六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邓启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乡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及报复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打击,对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造成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料经营的多名群众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03

敲诈勒索、强奸、非法拘禁……陈永忠等1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11月2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永忠等12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在某国租借房屋,并以高薪引诱、熟人介绍等方式从国内招募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首,以被告人柏承阳、陈小玲、陈荣城、余志文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谢侠、涂晓红、肖春城、叶倩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人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网络社交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达.66元;该组织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实施了洗钱、强奸犯罪活动,在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9月28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陈永忠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

贺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围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情节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贺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河池市扫黑除恶大案纪实系列——罗燕波涉黑犯罪组织覆灭记

05

防城港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某等21人涉黑组织提起公诉

年11月26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依法对以郑某某为首的21人涉黑组织提起公诉。

06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关于公开征集苏振福等人涉黑恶团伙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关于公开

征集苏振福等人涉黑恶团伙犯罪

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年10月16日以来,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打掉了一个以苏振福、苏志平、苏观华等人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初步查实该团伙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事实。现苏振福等人经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已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为彻底铲除该涉黑恶团伙,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自即日起,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该涉黑恶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

一、敦促该团伙其他涉案人员立即主动到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建议相关司法部门从轻、减轻处罚。

二、曾遭受过该团伙及团伙成员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和知情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证据。

三、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为苏振福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线索。

四、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各项权利。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对威胁、干扰证人作证,威胁受害人或者知情人的,将予以严惩。

举报-(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扫黑办)

何警官

覃警官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

年11月24日

另附:嫌疑人照片

1、苏振福,绰号“振福”、“福哥”,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2、苏志平,绰号“十三”,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3、苏运强,绰号“十弟”、“十兄”,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4、苏广德,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5、苏祖记,曾用名:苏祖证,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6、苏观华,绰号“玉地”、“玉权”,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7、苏业生,绰号“生公车”,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8、苏永桂,绰号“广保”,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9、苏伟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10、苏业元,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07

刘某元等3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年11月2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女)3人涉恶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藤县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2月期间,刘某元(原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科员,研究生文化)、李某高、聂某坚(女)在梧州市及各县(市)、区范围内,以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然后进行恶意抢标、质疑、投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并以此威胁、要挟其他投标人、中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索取钱财,刘某元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的正常开展。经统计,期间刘某元等人投诉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质疑总数的47%。其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索要元;李某高参与事实敲诈勒索20起,索要元;聂某坚参与实施敲诈勒索9起,索要元。

藤县法院认为,刘某元经常纠集李某高、聂某坚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参与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等手段,威胁或要挟他人,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勒索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9月2日,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元、李某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为此,市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南天一剑综合河池中院、临桂法院、贺州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扫黑办、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平安福绵、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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