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陈林与女子“王萍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就离家出走。12年后,男子欲起诉离婚,殊不知发现自己的“老婆”竟然早就和别人登记结婚了,而且还声称不认识陈林。这是怎么一回事?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奇的案件。
婚后妻子
离家12年
年5月初,男子陈林与自称为“王萍萍”的女子相识,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同年5月24到藤县民政局太平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双方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处便于当天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婚后,陈林与“王萍萍”在一起生活不足两个月时间,“王萍萍”便离开陈林家,从此杳无音信。陈林经多方查找,均联系不上“王萍萍”。事情一晃12年就过去了,陈林认为再这样等下去也不会有结果,为此陈林以与“王萍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年10月10日向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出庭应诉的王萍萍答辩称,她不认识原告,没有到过藤县与陈林登记结婚,陈林提供的《结婚证》上女方照片并不是她本人的真实相片。王萍萍还说,她于年4月28日与男子李胜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已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
意识到此次起诉达不到要求离婚的目的,陈林遂申请撤回起诉。回到藤县后,陈林向藤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林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男子起诉
民政局
庭审中,原告陈林说:“与我办理结婚登记的‘王萍萍’是冒用王萍萍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骗婚行为。由于藤县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办理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登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为此,我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藤县民政局颁发的桂藤结字XXX号《结婚证》。”
被告藤县民政局辩称,第一,被告作出给予原告陈林与王萍萍结婚登记行为完全合法。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均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带来了公安局颁发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并作出了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依法给予了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这一行为完全合法,没有任何错过。相反,原告作为当事人一方,连女方家也没有去过,根本不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甚至连对方身份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申请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这完全是原告自己的错过。
第二,原告申请撤销陈林与王萍萍结婚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政行为的前提之一是该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条件是须有法律依据。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撤销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中,没有原告所称的情形。原告陈林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庭审过程最后陈述中,被告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双方的结婚登记。
第三人王萍萍述称,年她曾经丢失过身份证,是别人捡到她丢失的身份证,以她的名义与原告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她也是受害者。她既不认识原告,也没有与原告办理过结婚手续,此事已经影响到她正常的婚姻生活,其请求法院及时处理。
判决撤销
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藤县民政局是合法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男、女双方本人真实的户口证明、身份证。而原告与王萍萍到被告太平婚姻处申请登记结婚时虽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材料,被告藤县民政局下属太平婚姻登记处在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依法认真履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致使结婚登记的王萍萍与真实的王萍萍名不符实,被告为原告与王萍萍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该结婚登记行为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告陈林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被告没有法定职权自行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其提出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的意见并无不妥。原告提出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主张理据充足、证据确凿,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藤县民政局于年5月24日作出的桂藤结字XXX号《结婚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编辑:藤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