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卢某德受贿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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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12月29日消息,年12月2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医院原院长卢某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德利用其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医院附近及其办公室内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刚、李某、吴某高等10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时,卢某德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使用其上述违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义在广西南宁市、梧州市和藤县等地购买不动产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卢某德受贿犯罪数额人民币.2万元,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卢某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卢某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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