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针对“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开展以来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某分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中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案
年2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某分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年4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分公司进行转供电价格收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接受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在年4月1日-年8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预充值电费的方式向户接受转供电终端用户按1元/度的单价收取电费,高于此期间政府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定价标准。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接受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接受转供电用户退回多收取的电费。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向户接受转供电用户退回多收取的电费.22元,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截留国家改革红利,致使户接受转供电用户享受不到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实惠。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并对其依法进行了罚款。对其他的转供电主体起到震慑教育作用,增强了一般工商户的获得感,切实降低企业用电负担,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确保转供电主体将政府降低电费的红利足额、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大力巩固了国家、自治区及梧州市降本增效工作成果。
二、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年1月,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长洲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1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对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进行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DBS4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批调制鲜湿米粉为梧州市长洲区某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年11月12日),共生产Kg,执法人员抽样检验4㎏,销售了㎏,违法所得37.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生产经营产品,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藤县藤州某百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年5月,藤县市场监管局对藤县藤州某百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藤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6个品种共计87(包/桶/盒)的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
问题食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局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待,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在经济生活中,行政机关是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依法依规“吹哨”,一方面是警醒违法者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守法者,而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四、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秀区某烤肉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年4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万秀区某烤肉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初梧州市市场监管接到举报,称有一家烤肉店使用北京年冬奥会“冰墩墩”形象发布商业广告,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店新店开业,为吸引顾客,店主想蹭一下“冰墩墩”的热度搞促销,于是便于年3月1日在未得到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发布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北京年冬奥会第A号冬奥会吉祥物标志。该烤肉店未经授权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北京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该烤肉店还将尚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烤肉店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时下,部分商家在搞商业促销时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蹭热度当网红,玩起文字游戏忽悠消费者,有的甚至无视法律与道德约束,为所欲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办此案,及时制止了涉事商家实施侵权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假冒行为零容忍,抬头就打,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严惩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决心。
五、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梧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年4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梧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台上存放一批已充装完成气瓶中的三只气瓶检验有效期过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三只气瓶有效期内的经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给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也有效保障了气瓶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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