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广西日报」
藤市监无主处字3号
年7月19日,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藤县应急管理局、藤县公安局例行检查时,在藤县太平镇新雅村环城路罗肖岭(藤县太平顺兴农林农资店旁)发现一个非法车用柴油经营点,该车用柴油经营点有一台加油机和一个铁皮油罐,铁皮油罐里储存有车用柴油11.13吨。当时当事人不在现场,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了该批车用柴油11.13吨,同时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上述铁皮油罐的车用柴油抽样检验。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为H21-ZZG)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标准(国VI0#)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为寻找上述车用柴油的所有权人,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21日分别在广西日报、梧州日报、藤县政府网、太平镇新雅村委宣传栏、太平镇新雅村案发地、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栏上进行公告。现公告期限已满,涉案的车用柴油无人认领,无法确定涉案车用柴油的所有权人。因此,上述涉案车用柴油可认为无主财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11.13吨车用柴油予以没收,但不免除上述车用柴油物主的法律责任。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