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
男子曹毅在离婚后向他人借款40万元,其车祸身亡后,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曹毅的前妻江英,及曹毅的父亲、子女等5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的起诉有何法律依据,曹毅的前妻江英等5人是否需要偿还借款?
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
离婚后前夫借款40万元
年9月,曹毅与江英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1子2女。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到藤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事宜作了约定。
年4月3日,曹毅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何莲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曹毅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曹毅在借款人的位置签名盖指印,江英则作为担保人签名盖指印。同日,曹毅还向何莲出具了承诺书,表示为了补偿何莲的经商损失及家用开支,曹毅自愿每月在当月5日前支付补偿款元。借款后,曹毅分别于年9月、年12月,以及年2月共支付利息1.2万元给何莲,其他本息未曾偿还。
年10月,曹毅因交通事故死亡。年1月,何莲诉至法院,要求江英、曹毅的父亲曹仁,以及曹毅的三个子女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江英说,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的确是她签名摁印,但那是曹毅用孩子作为要挟的结果,并非其自愿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庭审结束后,江英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她辩称,她和曹毅没有收到何莲的40万元借款,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何莲;另外,何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担保人还款
法院认为,曹毅向何莲借款40万元有其与何莲签订的借条、承诺书,以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否定,因此,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曹毅依法应当及时向何莲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江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法院指出,何莲与曹毅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曹毅在承诺书中承诺为了补偿何莲的经商损失及家用开支,每月在当月5日前补偿元给何莲,折合为月利率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何莲与被告曹毅的约定没有超出年利率24%的规定,曹毅应当按照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何莲。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曹毅已经死亡,其父亲曹仁及三个子女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在其继承曹毅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该案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指出,该案的借款约定借款期限是年4月3日至年4月3日,借款期满后,由于曹毅和被告江英一直向原告偿还利息,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年2月1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曹毅、被告江英在年2月1日履行支付利息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何莲在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何莲的起诉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江英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曹毅经手借何莲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被告曹仁等4人应在实际继承曹毅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来源:西江都市报(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藤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