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法院判了!
男子黄勇无高空作业资质,
受雇某陶瓷公司从事高空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空跌落地面,
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
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
由高空作业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男子高空作业摔成重伤
年10月17日,广西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与男子黄伟签订《承揽喂料机棚顶拆装工程合同书》,约定陶瓷公司将喂料机边棚顶安装工程交由黄伟承包。合同签订后,黄伟组织黄勇等人到陶瓷公司处从事搭棚和修补棚顶的工作。然而,黄勇和黄伟没有取得从事高空作业许可证,陶瓷公司未曾审查他们的资质。
同年10月24日,黄勇为陶瓷公司修补旧厂棚瓦漏时,从棚顶跌落地面造成重伤,被送到住院治疗。黄勇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事后,黄勇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陶瓷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被告陶瓷公司申请,追加黄伟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七成
庭审中,法院指出,被告黄伟承揽被告陶瓷公司的喂料机棚顶拆装工程,被告陶瓷公司是定作人,被告黄伟是承揽人,两者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法院认为,根据被告陶瓷公司在《合同书》第三条加上“不定期修补甲方车间瓦漏,按元/天人工计算”,被告陶瓷公司是接受旧厂棚瓦面补漏劳务的一方,原告黄勇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被告黄伟只是负责叫人补漏,对补漏人员的人工款不收取任何费用,从而黄勇与被告陶瓷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陶瓷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对黄勇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条件安全施工,疏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主要过错,对雇员遭受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勇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从事高空作业的资质而从事高空作业,且在施工作业期间也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致在补漏过程中从棚顶跌落到地上受伤,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黄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伟只是负责叫黄勇等人到被告陶瓷公司旧厂从棚瓦面补漏工作,对补漏人员人工款元/天不收取任何费用,对黄勇受伤不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在上述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陶瓷公司承担70%责任。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陶瓷公司尚应赔偿给原告黄勇经济损失.57元。
内容来源:西江都市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藤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