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他潜逃10年,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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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剑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被告人邓剑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邓剑锋所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陆续被抓获归案,分别被判处刑罚,而邓剑锋却抱着侥幸心理,背井离乡,隐姓埋名,一直潜逃在外,自以为可以逃避处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邓剑锋涉黑案一审庭审现场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并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邓剑锋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年到年之间,为达到垄断藤县县城河砂市场的目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了治安违法行为多起,故意伤害2起,共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后果,干扰、破坏了藤县县城周边乡镇其他砂场的正常经营,操控藤县县城河砂价格,其所经营的河砂公司对藤县县城的河砂销售市场形成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剑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剑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成立。遂作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藤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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