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高院12月25日消息,年12月24日,广西梧州市法院宣判了两起环境污染案件。
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王强、莫胜德等10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万元至5万元不等。
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强在明知司徒有戌、司徒国协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超标的危险废物以元/吨的价格委托司徒两人处置。
随后,上述危险废物被层层转包给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欧国明处置。欧国明以80元/吨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余天新找人将危险废物运至藤县中和陶瓷园区。
余天新找来被告人李清华、梁庆年等人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园内倾倒,其中已经倾倒的为.06吨,未倾倒的为.98吨。
年8月左右,长优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浸出渣共.66吨交由王强处理,王强以每吨元的处理费先后交由司徒两人非法处置,后司徒两人转包给莫胜德等人处置,其中莫胜德将.57吨废渣(包含在藤县倾倒部分)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非法倾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作为长优公司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10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外,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永生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永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永生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人民币.1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8月份,被告人梁永生设立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由焦某强负责向村民租地和雇请村民焦某海等人到加工厂建造锅炉,后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运来危险废物.81吨,无任何防护措施堆放于该厂位于岑溪市大业镇板么村石头顶山地的场地内,并在该处建造锅炉准备用于从危险废物中提炼油脂,造成堆放场地表层土壤污染。
根据群众举报,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现为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于年9月13日对被告人梁永生经营的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进行查封,并断电停止违法经营。
由于无法找到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告人违法转运回来、违法处理的危险废物代为处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评估,环境损害鉴定与生态影响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其中:包括污染控制与清理费.22万元、应急监测费万元、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费46万元和行政经费0.97万元。
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梁永生违法转运回来、违法处理的危险废物代为处置后支付了上述全部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生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81吨,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9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